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3年,杨某与李某签订卖房契,杨某将其父亲所留房产转让给李某,李某支付了2000元购房款,并一直使用至今。该房屋一直在杨某其父名下,转让时未由所有继承人析产继承。只是由杨某实际掌管使用,因此杨某将其处分。后于2003年及2007年经当地法院两次判决析产和继承,该房屋才确定由杨某及其兄杨某某共同共有,现李某要求杨某办理过户手续,杨某拒绝,故李某诉至法院。
此案杨某找到范林刚律师要求代理。
案情分析:
杨某擅自处分被继承人其父的遗产,未经其它继承人同意,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且该卖房契中明确该房屋并非在杨某名下,因此,可视为购房人李某当时知情,不存在隐瞒其购房情况,房屋交付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且事实上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杨某并非是该房屋的独有产权人,该房屋在未继承分割前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李某在明知该情况下仍占有房屋,且最近几年一直将该房屋出租,其本人实际并不缺少住房居住,因此,在未经其它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应属于效力待定,如其它共有人明确不同意并表示其处分行为侵犯共有人权益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处分。
诉讼策略:
让共有人杨某某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因为,理论上讲,卖房人杨某不能自食其言,自己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作为无关的共有权人一方,则可以理直气壮的主张共有权益受损,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共有权人杨某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并在庭上明确了反对意见,法院考虑到共有权人从未授权给他人代为处分房产,且其共有权益确实受损,理应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购房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显然被认定为无效。
思考:
对于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卖房人除返还购房款外,是否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必竟北京房价经过二十余年已经暴涨数倍,但显然本案中购房人无法律常识导致最终买不到房也是其重大过错,况且从公平角度考虑,购房人后期五六年出租所获收益也算是弥补了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