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朋友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发布日期:2013-01-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有一个朋友从事财会工作,私下贪污公款三千多元,单位领导听到反映后找他谈话,他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并且退回了贪污的公款,又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做了交待。请问,他这样做是否属于自首?
 
                                     网民   何先生
 
 
何先生:
您好!
自首就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呼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的。如实全部交待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应当看作是自首。因此,你朋友的做法应视为自首。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