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2)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该物间接管领和控制。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需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不成立,也不影响媒介关系的具备);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例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例2】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成间接占有。③甲的占有已经因为交付的合意而终局地丧失,因为这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也一样!
【例3】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①乙为直接占有。②乙对甲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不再属于他主占有,故甲的间接占有消灭。法律 敎育 网
分类的用处: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也可以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这是占有制度与交付制度之间的亲密关系。②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③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形成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④《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⑤《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人,又保护间接占有人。
【例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①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②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①甲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也有权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6】甲将手机出借给乙,被丙抢走。①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甲的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②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为乙的直接占有被侵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