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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迟迟不续签 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须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做出了更为细化地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2条更是对因续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法律允许存在一个月的“正常状态下”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旦超过一个月,事实劳动关系就会变为“非正常状态”,用人单位须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愿签书面合同,法律也赋予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这一权利,让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而且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将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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