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误差大看房产律师支招发现房产面积有误差如何来处理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走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070以内的,买受人不能要求退房;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房屋面积应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作为确认交付房屋面积的凭证。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一般是指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由于房产证办理的滞后性,实务中通常以测绘成果表作为计算交付商品房面积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当事人对房严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买受人收到测绘成果表后,可以据此判断测绘表上所记录的商品房面积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售住宅或现房销售应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而经适房和两限房销售则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能避开说不清楚容易发生争议的公摊面积,防止开发商利用公摊面积赚取更多利润。购房人可以更容易地了解房屋单价和真实面积。此外,无论按照何种计价方式销售,开发商都会根据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测算销售价格,并将测算价格在销售现场公布,按套内面积销售虽然单价会上涨,但每套房屋的总价变化不会太大。因此推行新建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不会推高房价。经适房和两限房在招标建设单位时,市发改委已先期按照建筑面积确定了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时不会出现多算公摊面积提高房价的可能,因此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位、车库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直接按套计价。预售住房中,包括预售商品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后两类房屋首次按该办法计算。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以及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同时,开发企业还应当方便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将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提供给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