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犯罪成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概述
【知识要点】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2.犯罪构成的特征:性质上具有法定性;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情节严重”的性质
(1)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2)成立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知识要点】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 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51题)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 本题考核要点在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对“贩卖”这一行为要素的理解以及判断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贩卖”的这一要素的认定,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司法者与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不会有所不同,所以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对“淫秽物品”的理解以及判断客观事物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要司法者根据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判断,解释者和司法者可能因为价值观乃至社会文化心理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正确。
2.对“毒品”的理解以及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毒品,并不需要解释者或者司法者的价值规范评价,相反,根据一般的认识活动,或者基于毒品的基本属性就可以直接认定其是否属于毒品,不同的解释者或司法者就此不会得出不同结论,所以“毒品”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错误。
3.对“妇女”的理解以及判断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妇女,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所以“妇女”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猥亵”的理解以及判断某具体行为是否属于猥亵行为,通过简单的认识活动难以确定,这需要解释者或者司法者根据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作出具体判断,不同的解释者或者司法者可能在解释结论上存在分歧,所以“猥亵”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正确。
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客观要素。但为了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其他犯罪,要求行为人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目的并非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所以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经典考题】(T200802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应用构成要件要素分类标准理解具体条文的规定。
1.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是行贿行为,即给予国家工作人财物的行为,而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本罪的客观行为,而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所以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错误。
考点引申:
(1)“为……”的表述方式在刑法中有的时候是对目的的描述,例如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中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但是,在有的场合却是对客观行为一部分的描述,例如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是受贿罪客观行为的一部分,指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判断刑法条文中的某个表述是属于客观还是主观构成要件,首先需要判断这一表述是关于什么要素的描述,如果是关于该罪行为、对象、结果或者构成身份的描述,那就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属于故意、过失或者目的、动机的描述,就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2.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和判断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国家政策甚至社会伦理价值规范进行判断,简单的认识活动或者对比难以得出结论,所以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正确。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是对行贿行为本的直接描述,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范畴;而且是从正面积极地界定什么行为是行贿,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正确。
4.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是在前两款规定什么行为构成行贿罪后,再规定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从消极、反面的角度排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所以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正确。
考点引申:注意区分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情节,因而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