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医院漏诊患者重度肺炎、胸腔积液致死案
术后医院漏诊患者重度肺炎、胸腔积液致死案
---XX诉昆明市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 律师
导语
老年高血压患者,因感冒咳嗽咳痰就诊后,经医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进一步诊断为左侧膈疝,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行左膈膨出折叠缝合手术,但术后医院漏诊患者重度肺炎、胸腔积液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XX因反复咳嗽咳痰20年,再发胸闷一周,于2010年12月7日到昆明市XX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以慢性支气管炎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1、慢性支气管炎,2、高血压2级。入院后进行一步诊断出膈肌膨出症。2010年12月17日经患者家属与院方签署左膈膨出折叠缝合同意书后,于12月20日行左膈膨出折叠缝合术,麻醉为全麻,术后给予抗炎等对症、支持治疗,膈肌回纳到正常位置,2011年1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三个月后返院复查、不适随诊。
患者从昆明市XX医院出院后次日即2011年1月3日早晨8时左右,患者家属在家中发现患者在床上呼之不应,并伴大小便失禁,患者家属拨打急救电话,120从患者家中将患者送至云南省XX医院进行救治,在抢救的过程中发现患者左侧大量胸腔积液后行胸腔穿刺引流术,引流出胸水约800ml。2011年1月4日经云南省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因与医院协商解决无果后,为查明死亡原因,死者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尸体解剖检验中胸部:纵隔及心脏位置向右移位,左侧胸腔内淡黄色液体900ml,左侧肺张…..鉴定意见为:死者系行左侧膈肌重叠缝合修补术后,因左侧胸腔大量积液,左侧肺不张,右侧胸膜完全粘连,双侧肺部感染,致呼吸功能障碍;加之纵隔及心脏右移、主动脉瓣及三尖瓣关闭不全等所致一定程度的循环功能障碍,最终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漏诊、误诊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及常规,被告明显的医疗过错行为终致患者死亡。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昆明市XX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75958.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经过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云南省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昆明市XX医院为被鉴定人XX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1、2011年2月24日拔管过程中引流管无水柱波动时,应考虑引流管是否已经堵塞,但被告在没有对被鉴定人复查X线照片,确认其胸腔情况下拔除了引流管;
2、患者术后只在2010年12月21日复查过X线照片,在拔管后以及在出院前长达12天过程中均未给予影像学检查了解胸腔情况。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XX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昆明市XX医院负大部分责任。
鉴定意见出来后,患者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理由是2012年云南省新的赔偿标准的出台,赔偿数额总数变更为530000元。2012年9月24日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坚持认为,昆明市XX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各项诊疗、护理措施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和诊疗诊疗规范,患者死亡是由于自身的疾病所导致的,昆明市XX医院不存在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XX到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应当为其提供及时周到、细致的医疗服务。而患者死因为:因左侧胸腔大量积液,左侧肺不张,右侧胸膜完全粘连,双侧肺部感染,致呼吸功能障碍;加之纵隔及心脏右移、主动脉瓣及三尖瓣关闭不全等所致一定程度的循环功能障碍,最终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左侧胸腔大量积液有因果关系。昆明XX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过错。同时,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进行了质证,并未当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昆明市XX医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了一定的预测;而原告方因为亲人的意外辞世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也希望本案尽快解决,在双方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原告方律师与医院方代表及律师于2012年10月在医院会议接待室,进行了一轮协商谈判,谈判在交点在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方坚持至少医院应该赔偿50万,而被造告方则认为,应当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范围内来谈赔偿问题,且赔偿计算依据应该是损害发生时的标准。经过多回合的协商谈判,最终本次协商的结果是,原告方最低要求赔偿48万,而医方的最多能赔偿296000元,虽然本次协商无果而终,但结束时双方均表示向各自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本案的思路是一致的,这也为新一轮的协商谈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审限很快届满,2012年11月8月日10时,双方当事人及代表去到昆明市XX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最后一轮的协商谈判,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争议交点,从29万到35万,再到最终的387000元,整个过程持续了近两小时。当日下午到昆明市XX区法院签定了民事调解协议书,院方于次日将全部赔偿款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本案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纵观本案的全过程,医患双方之所以能以387000元数额达成赔偿协议,最终促成调解,关键在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本案起诉后通过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及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与审查,很快明确责任,分清是非,医患双方虽然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但双方还是互谅互让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这不仅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还有利于死者家属尽早拿到赔偿款,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不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也不论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鉴定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特别是医疗纠纷的民事案件,毫不夸张地说,鉴定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抓住了鉴定,就能立于不败之地。鉴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得失所在;对于代理来说,是成败所在;对于法官来说,是依靠所在也是制约所在;对于鉴定人来说,是权力所在也是责任所在。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重点,也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难点。鉴定不仅需要医学知识,而且需要法学知识;不仅要有科学性、公正性,而且要有权威性;不仅需要证据基础,也需要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