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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盛勇强
20121225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下午好!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委托,我就上海高院制定的《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情况,向媒体朋友进行通报。
一、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今年8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做了较大范围的修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11日生效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小额诉讼,从而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建立了一审终审制度,这在民诉法发展史上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一审终审,从而更为经济、快捷、便利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
考虑到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小额诉讼只做了一条原则性的适用标准的规定,实践中有许多具体问题亟待明确。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从而在上海地区平稳有序地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上海高院成立了小额诉讼指导小组,对小额诉讼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调研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了本市开展小额速裁的审判试点经验及审判实际,制订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此次的《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了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确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模式、确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转化、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
1、明确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1)确定了一个总的标准
《实施细则》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设定了一个总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这里确定了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是对案件难易程度的要求,也是我们法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二是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每年我们都会在上半年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发布当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这一司法年度的小额诉讼金额标准。这次我们与《实施细则》同步公布了201311日至630日的小额诉讼金额标准。根据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为51968元人民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我们选择向下取整,201311日至6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三是单一金钱给付之诉。考虑到小额诉讼还是在起步阶段,我们对诉讼请求也做了一定的限制,只将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纳入适用的范畴,这一类案件相对来说权利义务请求比较清晰,对于一些涉及人身关系、权属纠纷等的案件则明确予以排除
2)明确了案件类型
我们这次不仅规定了一个总的适用标准,同时对于案件类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列举了七类案件十四个案由:这主要也是考虑到小额诉讼处在起步阶段,为了确保这项诉讼制度能够顺利推行,采取的是列举式,不设兜底条款,主要也是希望各基层法院在具体把握时能够统一,防止出现标准不一的现象。
3)规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
我们这次还做了排除适用的规定,列举了9种情况,如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这也是充分考虑到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的性质。
2、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模式
1)在立案、审判环节节奏更快
此次《实施细则》在民诉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了法院的工作期限。如我们要求对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而一般案件是要求在七日内立案。再如我们要求对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结案,而现行的简易程序案件是要求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要求是在六个月内结案。此外,我们还要求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一庭审结,当庭审当庭判还要当庭送达法律文书。通过内部加快审判节奏,将大大地提升我们的审判效率,从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可以得到快速处理。
2)在形式上更为灵活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此次《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都做了较现行简易程序更为灵活的一些规定,突出了小额诉讼便捷、便民的特点。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再如,在庭审阶段,也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予以合并,所以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应当来说更注重的是实质,而在形式上则相对灵活。
3)裁判文书的简化
此次我们《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做了规定,同时我们根据试点的经验,并且吸收了其它省市的成功经验,制定了我们上海地区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格式,使得小额诉讼更为规范化,做到各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格式统一。
3、确定了案件的程序转化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还设置了程序转化环节。因具体情况不一,有的只是案件金额的发生变化,案件本身难易程度并没有变化。有的金额没变,但是难易程度与立案时的预判有一定差别,所以我们设置了可以将小额诉讼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我们在《实施细则》中具体列举了分别转化的情形。但是考虑到程序适用不同,对当事人来说对应的诉讼权利不同,所以我们首先要求的是确保案件程序适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轻易进行程序转化。在发生《实施细则》列举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下,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审慎地选择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同时我们还规定了原则上不允许将小额诉讼先转为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后再转为普通程序。
4、明确了案件的审判监督
大家可能最为关心的就是小额诉讼案件不能上诉了,是否有纠错救济途径。这次的《实施细则》我们明确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说小额诉讼案件的纠错救济同样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考虑到要将小额案件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和谐统一,我们倡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我们也明确了由基层法院的立案庭负责审查这类案件。
三、下一步工作。
我们已于上周将《实施细则》下发到各基层法院,并且要求基层法院结合各自法院的实际情况,具体落实这项工作。一方面要从硬件着手,如在立案大厅设置小额诉讼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法院还要开设小额诉讼的专项立案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另一方面,我们从“软件”着手,要求各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由院领导牵头负责推进落实,尤其我们强调了一定要选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了解当地社情民意的优秀法官作为办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从而确保案件的质量。
小额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虽然我们曾经开展过小额速裁的试点工作,但因试点采取的是自愿选择模式,而现在是法定适用模式,应当来说,在这方面我们审判经验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所以我们这次的《实施细则》是试行。我们要不断摸索,“实践出真知”,根据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修订我们的细则。
当然小额诉讼审判工作要顺利开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离不开百姓对我们法院工作的信任。今天,我也想借此机会,一方面是通过你们向社会大众宣传一下这项制度,同时这也将是对我们法院工作的一种鞭策,我们也将全力以赴,开好局、起好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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