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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被推翻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
2012年7月10日,上海某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分别是二轮摩托车和轿车。事发时,轿车掉头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下肢部分骨折,7月20日,某区交通警察支队按简易程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办案经历:
轿车驾驶人在接到认定书后,认为认定书不公平委托笔者维权。
笔者在审查案件事实后发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按照简易程序认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轻微伤或者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按简易程序下达的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下达的事故认定书是不能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的,但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车主下肢骨折,并有摩托车驾驶人吸毒或饮酒的违法行为,交警支队按简易程序制作事故认定书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笔者制定办案方案,笔者向公安机关领导投诉,后来某区交警支队自己撤销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酒精测试和车辆检测。
最终,交警支队以二轮摩拖车驾驶人饮酒和无证驾驶摩托车过错较大,确定二轮摩拖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重新下达《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
律师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造成较严重伤害后果并有其他违法行为,交警按简易程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一方认为认定责任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可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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