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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
发布日期:2013-01-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甲方(贷款银行):   乙方(售房单位):
  丙方(购 房 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约定,在丙方与甲方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的银行存款账户。同时,丙方须委托乙方代办《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办妥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直接送交甲方收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丙方。在收押期间,丙方要求调换、转售、转让住房时,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帮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房屋所有权证》送交甲方收押时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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