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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士官小刘结婚看军人结婚应遵守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3-01-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区某部士官小刘近日从政治处王干事手中接过《婚姻状况证明》,高高兴兴地准备返乡登记结婚。小刘原计划4月上旬与未婚妻小周登记结婚,可当他将书面申请上报到政治处后,负责办理这项工作的王干事以小周刚满21周岁,未达到部队规定的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小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眼看筹备已久的婚礼不能如期举行,小刘顿时变得愁眉苦脸。     官兵们对机关未批准小刘结婚申请的事有不同看法。大多数官兵认为,小刘的未婚妻未到晚婚年龄,王干事不出具相关证明是按章办事。但毕业于地方大学法律系的新战士小吴却认为,小刘的未婚妻属于地方人员,不应受军人晚婚年龄的限制。     到底谁对谁错?面对官兵们的不同意见,王干事一时把握不准,便将情况向政治处领导作了汇报。政治处领导在查阅了《婚姻法》和部队有关军人婚姻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后,认为新战士小吴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批准了小刘的结婚申请,并指示王干事为小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张朝晖、马晓炜)法理评析   军人结婚应遵守特殊规定     该部王干事以小刘的未婚妻小周未达到部队规定的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小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实际上是对部队有关军人婚姻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的误解。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军队鼓励和提倡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一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军人,也就是说,当军人与地方人员结婚时,作为地方人员的一方不受此规定的限制,而只须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即可。就本例而言,小刘的未婚妻属于地方人员,且已满21周岁,完全符合《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要求。因此,王干事当初拒绝为小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结婚时,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但是军人结婚仍应执行《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役军人申请结婚,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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