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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提出刑讯逼供:公诉人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徐涛律师
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加之个别职业道德不良辩护人的策划唆使,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抗辩的已经越来越普遍,在有些案件特别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已经能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这对公诉机关言是个新课题。

对刑讯逼供抗辩的公诉举证,应针对抗辩证据进行采取相应取证对策,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采集反证:

一是找看守所相关人员如收押人员、管教人员、狱医、同监号人犯等调查,询问该被告人是否提到被刑讯逼供及是否发现其身上有损伤。一般管理严格的看守所都有发现被刑讯致伤则拒绝收押的规定,即使收押进来管教人员也会及时发现,所以,这些证人证言对于被告人是否被刑讯致伤均有直接证明力。如果有伤,也存在被同监号人犯殴打致伤或被告人自残可能,这些可能不排除,也不能得出有刑讯逼供的结论。

二是由侦查人员出具书面说明,可以简述讯问中不存在刑讯逼供,也可以详述讯问经过,说明在当时条件下(如在看守所内提审等)不具备刑讯客观条件。这是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具的证言,不能因为其是被告人指证刑讯的当事人而无根据地怀疑证言的真实性,这正如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辩解,没有任何证据不能怀疑该辩解的真实性一样,对侦查人员同样需要“无罪推定”。

三是举示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这份录音录像当然是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而且尽可能是详细供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虽然这也仅对被告人这次有罪供述的自愿性有直接证明力,但可进而使法庭确信被告人刑讯逼供抗辩的虚假性。

四是通过侦查人员当庭对被告人刑讯逼供抗辩细节上的否定答辩及对讯问过程的具体解释,也有助于法庭建立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确信。当然,前提是侦查人员愿意出庭就此质证。

五是将侦查机关侦查中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合议庭参阅,或复制给合议庭,供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因为这类侦讯资料一般属于机密资料,所以不能作为证据当庭质证,但可使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建立被告人确实参与犯罪的内心确信,在虽然被告人有罪供述因存在刑讯逼供可能而影响效力时,如还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能使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放心下判。

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对被告人刑讯逼供的举证对策不可能详尽。但并非针对每个被告人的刑讯抗辩都要付出如此精力作积极取证。如果除被告人供述外还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则即使法庭可能采信被告人刑讯逼供抗辩而对其有罪供述不予采信,也可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放弃对被告人这一抗辩的举证答辩。只有在被告人有罪供述是其他检控证据的证据源,或被告人有罪供述是仅有的直接证据,其他有罪证据都是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或除此情形外,法庭认为被告人有罪供述失去证据效力,则影响被告人有罪认定的情况下,才使检控机关详尽取证可能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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