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