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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2-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侵犯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

(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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