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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追索的限制及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110网律师
1、限制: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因此,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能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当期费用或已经发生的费用,而且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且不以父母是否与其共同生活为条件,而只以父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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