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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能否退还?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王胜言律师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从法律上来看,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一、符合以下规定可以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礼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被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三、实务中的操作

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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