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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平常的,但加班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应支付加班费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春节期间加班,不能按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待遇只能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补休不可代替。
     
    另外,还需说明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你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大胆举报。若申请劳动仲裁,则务必准备好你的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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