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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精讲:法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司考法理学精讲:法的效力。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网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效力的要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3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三)法律效力的种类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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