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理学专题辅导: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法理学专题辅导:法的概念。为了帮2013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认识法可以从法的概念、法的外在方面、法的内在方面等几个方面进行。
关于法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得出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法的概念。
我们要掌握的第一个方面,是一定要明确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它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指一种客观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影响的一种东西,我们首先称之为“法”。第二,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也就是一种概念、一种名称,是人们对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认识的一种结果,称之为“法”。所以从这里面就会发现蕴含的含义。首先,法是指一种实在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次,法是描述社会现象的一种名称,这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它是主观认识的结果,所以你会感觉到它有主观性。
第二个方面要注意的是,法还有国法意义上的法与哲理意义上的法的区分。什么叫天命,什么叫天志,什么叫礼、法、度、道、义、理,这些都是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用来表示法的概念的,这是从哲理意义上讲的,所以你会发现法并不仅是国法意义上的法。一般,大家总认为国法上的法往往跟国家机构相结合,法理学强调一种多元性,而不是单向性。在西方,特别在欧洲大陆国家,我们也可以看到,法有主观法和客观法。所谓客观法就是相当于国法意义上的法,主观法往往是指道德法、理念法等,是一种自然法。
古往今来对法的名称有很多标签,有人定法、自然法、永恒法等。虽然法的客观现象是唯一的,但对这种客观现象的认识是多元的,所以我们会发现不少流传下来的对法的认识有影响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些比其他的学说更有说服力、更有解释力,大家觉得这种客观认识的本身更符合客观实际。每种学说都有其解说的空间和背景,大家要从中理解法的多元性和相对性。所以在复习第一节时不要光看书上字面的东西,要放开脑子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