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3年司考法理学辅导:法与道德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司考法理学辅导: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关系在司法考试中经常被考查,也是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之一。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网的小编整理了法与道德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易排斥恣意擅断。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由於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与此相关的士法律评价的共通性与道德评价的个体化。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法式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道德的重心在於义务或责任。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结果。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借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此外,法的可诉性还意味着争端和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