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赌博式诈骗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赌博与诈骗的异同
赌博行为中使诈,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实务中有二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认为,赌博过程中使诈,是一般违法行为,因为赌博本身是违法行为,所得利益是非法利益,其中的使诈被赌博的违法行为所吸收,不再另作法律上的评价。另种观点,赌博过程中使诈,诈取金额达到的数额较大后果,且具备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则这种诈取不仅仅是赌博的违法行为所涵盖,而是犯罪,应受到刑事法律追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赌博是指当事人为博取利益,通过某种不稳定方式产生的标志(包括数字)状况决定参与者间事先约定的货币分配,从而产生输或赢的倾向结果行为;输或赢的结果在赌博行为过程中是不确定的,又无法控制的,具有概率性投机特征,不违背参赌者所谓的公平意愿。如果组织进行赌博的人以赌博形式进行营利,符合法定情形,则会构成赌博罪,但当赌博仅充当赌博形式,无赌博的实质,成为诈骗的一种手段,则相应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或诈骗罪。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被骗人陷于认识错误,陷于认识错误者“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骗人或行骗人指定的第三人,使财产处分者或第三的财产遭受损失,行骗者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法律规定的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据此法律上将一般诈骗与诈骗罪间划分界限为数额是否较大,数额达到较大程度为犯罪,反之则否。浙江规定个人为4千元,单位为10万元属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赌博是在事先设定或其过程中能够控制的,最终确定的是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即知情者保证自己能赢,而不知情者只有输的结果,那么这种赌博形式,受骗者误以为此输或赢的结果是公平条件下赌博结果,而“自愿”认同,系陷于错误认识之中。因此赌博与诈骗的联系,赌博成为诈骗的手段和形式,诈骗成为赌博的实质;区别在于赌博过程有否被控制,参与者有否被陷于错误认识。只有那种被控制的,且使参赌者陷于错误认识中的赌博,是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构成诈骗罪,不是赌博行为。
二、赌博式诈骗行为的认识
赌博式诈骗,不仅行骗者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而且此类诈骗形式不仅易使被骗者上当受骗,甚至会让不认真查案的警察误认为是一般赌博,不是诈骗的认识。因此要查获这种案件,不仅要认真听取案情,而且仔细分析和推敲赌博过程中相关输赢原因及有无被控制输赢机率可能,从而破获案件,正确揭示案件性质埋下伏笔。
三、结论
赌博过程处于没有处于人为控制的条件下投机,特定“公平”下输赢,只作赌博评价,但是对那种控制式的赌博,仅以本身是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再作其他性质行为评价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手段,而且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所以,赌博式诈骗,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作赌博式诈骗犯罪的评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