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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钱某与刘某于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由于钱某每月收入较高,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某某由女方李某抚养,钱某承担每月生活费2000元,由钱某于每个月底转账支付到指定账户。3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状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钱某于2011年再婚,并于2012年生了钱小某。由于行业不景气,钱某的收入大不如前,每月仅有5000元左右的收入,并且每月要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现按照原来离婚协议支付2000元每月的抚养费力不从心,钱某通过中间人张某与刘某协商,要求暂时降低小孩抚养费,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刘某反对,刘某认为钱某想推脱责任,坚决不同意。无奈,钱某向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了减少抚养费的诉讼。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钱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18岁止。现因原告工资收入下降明显,家庭开支增大,且在3年间已经如实向原告支付近8万元的生活费,请法院酌情减少抚养费数额。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应遵守。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及代理律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支付的抚养费从每月2000元降低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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