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代理关系消失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必然引起代理关系终止,《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终止的;(4)在被代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如取消监护人资格、解除收养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