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侵权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失相抵;适用范围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侵权责任法》以简短的一个条文规定了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的规则,该法第26条和确立过失相抵规则的《民法通则》第131条相比,其科学的规范用语使该规则适用范围更广,例如将受害人改为被侵权人,从而解决了受害人死亡不应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现代社会中部分侵权行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所避不可免的,其对具体个人产生的危害远小于其对整个人类带来的福利,可非难性大大减弱,在损害发生后重在对被侵权人的救济而非对损害进行无效益的彻底预防。然而,相较于该条相对于细化过失相抵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相比,其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似乎仅适用于损害的发生阶段,但大量的侵权实践表明损害的扩大阶段也存在被侵权人的过错,针对整个损害而言,在损害的扩大阶段由于被侵权人存在过错也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显然,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损害发生或扩大阶段已是无可争议,如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6条使其适用于损害扩大阶段,笔者认为:在法律修改现无可能的情形下只有采用解释的路径才能使该条的适用范围更广,严格的文义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都可以作为该条文的解释路径。
一、严格的文义解释。
借用合同法理论中以合同订立时为标准来区分履行不能的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的知识,可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将损害区分侵权行为发生时因被侵权人过错发生的损害和侵权行为发生后因被侵权人过错发生的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后因被侵权人过错发生的损害就是因被侵权人过错而扩大的损害;被侵权人的过错可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分为自始过错和嗣后过错,被侵权人的嗣后过错就是被侵权人对于损害扩大的过错。这样侵权人因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的情形就包括被侵权人有自始过错、嗣后过错以及自始过错和嗣后过错三种情形。
二、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目的解释可分为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客观的目的解释就是要了解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通过阐明这些目的和功能来解释规范的含义。我国设立过失相抵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到对自己的注意义务,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该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督促受害人采取措施,尽量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从而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根据设立过失相抵的功能应当对《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进行目的性扩张,当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扩大”有过错时,也适用于过失相抵制度的规范和调整,此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混合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三、解释方法评析
笔者认为:对于被侵权人于损害扩大时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解释方式应当采用狭义的文义解释。其原因如下:
1、目的解释是对文义解释的补充,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能够满足法律适用的需求,也不会使法律条文出现疑义或者多种解释,而直接采用目的解释不但要准确探求该法律条文的目的,而且必然会突破法律条文的用语,扩大的损害就是嗣后发生的损害,这只是对特定对象的称呼和指代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时间尚短之际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恐不利于法律条文的统一理解与适用。
2、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在损害的扩大阶段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因其逻辑用语所限难以实现适用范围扩大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可能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能对于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也可能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具有过错,根据逻辑学的知识可知,前两种情形为选言命题(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最后一种情形为联言命题(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若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将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被侵权人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责任减轻情形,那么对于被侵权人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有过错的是否无需进行解释予以适用?答案是明确的,对于该种情况需要对该条款进行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具体到该案例就需要运用当然解释中举轻以明重的方法,既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被侵权人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有过错的当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采用目的解释难以从规范用语上涵盖过错发生的样态,对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均有过错的情况还需要进行再解释。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显然较《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过失相抵规则更为合理、可行,然而,《侵权责任法》为未采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过失相抵的文本用语,可能是发现了该解释第2条的适用问题,又可能是对用语进行了科学的推敲,显然,通过对发生的分类解释就能够是过失相抵适用于被侵权人过错存在的所有阶段样态。
四、结语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对损害的自始发生、嗣后发生、自始和嗣后发生均有过错的,侵权人可以举证主张被侵权人的过错以实现其责任的减轻。《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否为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的情形下,行为人无过失、轻微过失、一般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责任,只有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持故意的主观状态下,才依据第26条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因此,第27条并非为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规范。
【作者简介】
张平,单位为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雍琦著:《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