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的成立。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合同的成立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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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③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区别
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法律教育网原创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