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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不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2-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不安抗辩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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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享有)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给付一方债务届满;

(3)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68条)

2:行使过程

(1)后给付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先给付方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又中止履行的,负违约责任)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履行的,负违约责任)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效力:法律 教育 网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注意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生竞合

① 不安抗辩权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

② 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可以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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