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工作时受伤,算不算工伤,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苏某今年52岁,退休之后在市区某洗浴中心从事保洁工作近一年,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倒后出现短暂昏迷,被同事及时发现后送回住处,夜间出现恶心、呕吐,次日到解放军四0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挫裂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出院后苏某向洗浴中心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洗浴中心认为是苏某自己不慎滑倒,损失是自己造成的,洗浴中心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苏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问题:苏某退休后从事保洁工作,受伤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观点:
1、按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造成自身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根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本案中,苏某退休后到洗浴中心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苏某向提供劳务,洗浴中心支付相应报酬。苏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洗浴中心提供劳务近一年时间,应当对浴池的地面湿滑程度等情况非常熟悉,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行走时身体滑倒受到伤害,苏某对此存在明显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3、洗浴中心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在湿滑工作环境下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管理与监督,保护工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苏某事发当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不慎滑倒,说明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与监督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