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是指遗嘱人为处分自己的遗产和其他事务而制作的书面文据,属于遗嘱人自创性的文书,其内容源自死者的意思表示。囿于遗嘱人自身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等,特别是受订立遗嘱的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遗嘱人在遗嘱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等未必精确,致使真实意思得不到准确的表达因而对遗嘱加以解释实有必要。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解释并无具体规定,在理论上亦疏于探究。有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
一、遗嘱解释的概念
所谓遗嘱解释,即对遗嘱的内容作出解释,以探求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涵盖的解释主体比较广泛,大分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的债权人、遗产管理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等,均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而站在没角度对遗嘱作出不同的解释,当然这些解释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一般仅指由法院充当解释主体,对遗嘱内容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由其作出的解释具有中立性、合法性、权威性等特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能有效地调处因遗嘱内容歧义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基于此,各国继承法立法及相关理论普遍地将遗嘱解释作狭义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