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冰块坠落之人损伤,物业公司应担责任
楼顶冰块坠落之人损伤,物业公司应担责任
案情:2010年12月17日,原告刘某从小区经过时被楼顶掉落的冰块砸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住院两周。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8326元。事后,刘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后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497元。
律师意见:首先,业主与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物业公司已经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管理关系。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56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和责任人,应当对建筑物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如果未能履行好管理职责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是原告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及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属于管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对楼顶冰块掉落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6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