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有法可依--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解读 时下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只得依靠父母的资助。但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一直困惑着许多人,婚姻法解释三给出了明确答复,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又结合原有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和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原则的规定,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即符合法理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