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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未成年人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司法考试刑法部分最容易考到的知识点之一。一定要全面、准确地掌握。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满××周岁,指过了××周岁的生日。从生日第二天的零时起算。如果是8月25日的生日,8月25日夜里12时以后即为已满××周岁。

2八种犯罪的相关问题(1)奸淫幼女罪罪名已被取消,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

(2)对“八种犯罪”的解释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答复其实是对《刑法》第17条的扩大解释,但是因为它没有超出人们的预测可能性,所以被普遍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仅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的刑事责任,对其绑架行为,拐卖妇女行为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追究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3)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准抢劫罪”,即《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规定的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

请注意: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仅适用于16周岁以上的人。14-16周岁的人有这些行为的,并不转化为抢劫罪(详见下文)。

(4)注意各种犯罪转化为这八种犯罪的:凡是转化为这八种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伤残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那么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要为这种行为负责。

「例1」以下哪些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A15周岁的李某走私毒品250克?B14周岁的方某拦路抢劫,劫得20元钱?C16周岁的王某过失致人重伤D13周岁的林某帮助别人绑架12周岁的女同学,并强奸该同学「例2」焦某、刘某、邵某系同班同学,焦某、刘某15周岁,邵某17周岁。一日,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花。焦某说:“我们院子里的高某是外企老板,我们绑架他的儿子做人质,弄些钱吧。”三人即在放学时将高某7岁的儿子蛋蛋绑架。蛋蛋在被绑架后对焦某说:“哥哥,我认识你,你就住在我们院子。”三人一听,顿生恐惧,遂起杀人灭口之念。晚上10时许,三人用石头猛砸蛋蛋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三人在杀人后仍反复给高某打电话勒索现金,直到被抓获。

(1)这三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是否相同?为什么?

(2)如果焦某等三人在绑架蛋蛋后,其父很快送来赎金20万元,蛋蛋也平安回家。那么能否追究焦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关注。该解释通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该解释中有些解释只是对以前规定的重申,有些则是新出台的。以下问题是应当注意的:(1)《解释》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请注意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2)《解释》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本条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疑难问题:绑架中(或其他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到底应定什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批复中曾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分则的罪名定罪,即应定绑架罪。本批复引起广泛质疑,因为刑法并不追究这些少年绑架行为的刑事责任。本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是更合理的。

(3)《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解释》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对这两种情况都不以抢劫论处。14-16周岁少年有强拿硬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16-18周岁少年有这些行为的,则按量刑轻得多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解释》第九条第2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盗窃自己家、其他亲属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如果其亲属要求追究的,仍应按犯罪处理。

(5)《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由于14-16周岁的人无需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也不转化为抢劫行为。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轻伤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

对这种情况,以前都认为应按抢劫罪处理,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犯罪。所以大家要特别注意。

(6)《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本条规定是很人道的。14-16周岁的孩子犯罪主要是因为好奇、不健康的哥们意识等,并不一定具有多么大的主观恶性。不判无期徒刑对他们改过自新非常有利。

(7)《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请注意本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大为放宽,而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是“应当”宣告缓刑。

(8)《解释》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请注意本条对未成年罪犯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大为放宽。本条同样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例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五、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包括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贪污罪、背叛国家罪、强奸罪等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特殊主体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和疑难考点。包括两个大的考点:(1)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特殊主体的身份包括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无此身份即不构成该罪,例如私营企业的总经理就不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因为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样的行为,如果犯罪主体身份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

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此种身份不能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例如16周岁以上的健康人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特殊主体的共犯:特殊主体是针对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为有特定身份者的共犯。如无业人员唆使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可以构成贪污罪;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2005年的真题中,有数道题目都是考查特殊主体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的从轻与从重。大家在分则学习中,要特别注意对主体身份有特殊要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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