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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也按城镇居民赔偿------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12-15    作者:黄树海律师
王某是本市某县农民,自1997年进入当地某大型国企工作,并与同单位职工李某(城镇居民)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在本市购买住房一套并长期居住。2010年王某一家开车外出,与某运输公司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夫妻双双去世,经交警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家属与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因赔偿部分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王某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王某父母不能理解为何同一事故当中去世的夫妻赔偿标准居然不一,于是找到我所。 经过了解情况,我发现王某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已在城镇生活多年,收入来源及经常居住地都在城镇,所以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而不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一审中王某父母没有聘请律师,二位老人又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向法院准确说明情况,才造成一审赔偿明显过低的不利后果。于是我代理王某父母及时提起上诉,二审中以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王某虽是农业户口,却完全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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