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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四岁幼儿被车撞伤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
2011831日,当事人杨某的儿子詹某(20079月生,事发时尚不满四岁)在路边玩耍,被司机黄某驾车撞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案情诊断】
杨某通过朋友找到我,经初步了解,杨某随丈夫在广州打工,除本案受伤的儿子外,还有另外一小孩在广州上幼儿园。此次事故中受伤的小孩准备秋季上幼儿园,但此次事故发生后,估计至少得推迟一年上学,对杨某及其家人打击很大。经过初步分析,我认为该案的受害者为幼儿,身体尚在发育阶段,虽然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但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其精神损害明显是巨大的。另由于该小孩的户口在农村,而要想获得城镇居民待遇赔偿标准需要搜集一定的证据。因此我将城镇居民待遇方面的证据及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依据等作为此案的办案重点。当事人比较认同律师的分析意见。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原告杨ⅹⅹ,詹ⅹⅹ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黄ⅹ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的整理收集了有关证据,研读了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现结合本案法庭的调查、辩论等内容,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恳请审阅:
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支付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及其他待遇:从本案原告递交的证据来看,无论是房东证明、还是原告父母的暂住证、单位工作证明、工资收入等均可以证实原告随父母一起生活在广州,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
第二、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满四岁,身体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此次事故给原告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由于事故发生前已经报名入读幼儿园,因此次事故不得不延期至少一年以上——参见证据五),为此,在精神损失赔偿这方面,肯定法庭予以特殊考虑,适当照顾原告。另外,营养费也需要按照原告的起诉金额全部由被告支付,因为在原告的出院病历中记载为“1、宜静养,调饮食,避风寒;2、定期复诊,不适随诊;31个月内患肢禁负重不行锻炼;4、建议3个月后骨愈时拆除内固定”。由此看来,对于一个尚未满四岁的儿童来讲,“宜静养,调饮食”显然是对小孩加强营养的特殊要求,虽然原告并未有其他票据证实已经支付的营养费(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物品的购买根本没有发票可开,原告也无从取得),为此希望法庭从保护儿童健康的角度出发,支持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营养费请求。
第三、原告因此次事故而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被告理应支付(具体参见原告起诉时递交的计算标准及法律和事实依据,参见表格二)。
综上,本案比较特殊,受伤害的原告是一个即将步入幼儿园学堂的不满四岁的儿童,此次事故必将给其心理和生理健康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也提出了充分的证据对各项损害赔偿请求予以证实。希望法庭予以支持,谢谢!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201136
 基于原告的证据充分、说理透彻,被告认识到该案的特殊性,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调解结案。原告在一审开庭后一周之内就拿到了赔偿款项,原告对此案的最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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