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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济南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武丹成功代理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 23日,被告潘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XXXX东风牌重型罐式货车,在市中区G104线491km+100m处与原告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多处损伤,车辆损坏。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认定,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无责任。经查,潘某所驾驶的车辆的车主是被告鲁某,潘某是鲁某的雇员。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保险单位为B保险公司。原告杨某与201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潘某和鲁某及B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868.4元。
武丹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庭审中提交了济南市106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及医院出具误工时间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陪护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位,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鲁某系雇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潘某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应于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凿、充分,其诉讼请求应予得到支持。判决三被告共赔偿原告52868.4元
武丹律师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伤者证明雇员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能为索赔提供更有效的保障。毕竟相比雇员而言,雇主具有更高的赔偿能力。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将雇主一同拉进官司,并最终落实雇主责任,对伤者一方来说,需要寻找能够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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