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走私固体废物罪刑事律师 深圳走私固体废物罪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定义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处罚
1)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罚。
(2)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应当指出,走私固体废物毕竟不同于走私一般的货物、物品,有时候则难以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来确定刑罚的适用幅度,即:个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第(3)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2)种情况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50吨以上不满200吨或者危险废物3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可以视为本法第153规定的第(2)种情况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200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可以按照本法第153条规定的第(1)种情况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件索引】
被告人:吴胜利。199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胜利于1999年8月28日晚11时许,纠集了郭明、郭珠辉、洪学城(另案处理)等6名船员,驾驶金华268号船从惠东县港口镇大澳塘出发前往香港运货,次日上午到达香港油麻地码头后,吴胜利即去联系载货事宜。而后被告人吴胜利与上述6名船员合力将一批旧电器装上船,将船驶至香港官塘避风港停泊,等候货主蔡吉利(另案处理)的指示。同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吴胜利接到蔡吉利的电话后,即叫船员驾驶金华268号船返航,经三门岛直接返抵惠东。当晚8时许,当船停在港口新村港(东经114度52分15秒,北纬22度35分11秒)的海面时,被惠东县边防大队查获。
另查:金华268号船的《适航证书》、《船舶籍证书》是伪造的,该船装载的旧货物有乐声牌74厘米(29英寸)旧电视机220台、64厘米(25英寸)704台、36厘米(14英寸)540台;日立牌旧录像机728台;乐声牌旧收录机30台,重量共31吨,均无合法证明。经惠州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站鉴定,该批货物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的废旧电器产品,系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534 093元。
【评析】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具有违反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把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依照“走私罪”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走私的固体废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应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对该罪的量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固体废物罪对被告人吴胜利定罪量刑是适当的。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要注意划清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走私固体废物罪不要求具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样的条件,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强调的是对环境资源的破坏,要求的必须是具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