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男22,女20
(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法律教育网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二)婚姻的效力
1、有效的婚姻
2、无效的婚姻
无效原因 |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重婚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 |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未到法定婚龄的 | 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3.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的婚姻
1、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且只能是受胁迫一方提出请求。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3、被撤销、宣告无效婚姻的后果
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视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