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就未生效?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签发了保单,但由于投保人因各种理由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就以没有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那么在没有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就未生效呢?
我们就来看一下《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第 第十三条 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就成立,如果没有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再来看一下《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再可以看出,一般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成立后投保的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合同没有将交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交纳保险费只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产生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