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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发布日期:2012-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申请;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异议及法院的处理;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如果对履行通知有异议,其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部分异议的处理。第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的义务的一部分提出异议的,对于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对其提出异议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审查并不得执行。

(4)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2、参与分配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多个债权人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未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或者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2)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3)债务人是非法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教 育网

3、执行威慑措施

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限制出境

第一、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限制出境的对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2)其他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4、限制高消费

2010年5月通过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在2011年大纲新增本考点,考生应了解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也可由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执行根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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