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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要件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周文友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 刑法》 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从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实质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有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时,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第5集(总第46集,案例第363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一40页。执笔:周峰。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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