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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受理

    条件: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提供消防合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3、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提供灭火疏散预案。

    标准: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报材料转防火处领导审批,转给各职能科室。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要求告知申办人。

    时限:当日完成

    二、现场检查

    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职能科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现场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检查意见,拟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报防火处处长复核。

    时限:两个工作日。

    三、技术复核

    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检查人员拟写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技术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时限:当日完成

    四、审批

    标准: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防火处处长复核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进行审批。

    时限:当日完成

    五、打印和校对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职能科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打印并校对,准确无误后送窗口。

    时限:当日完成 

    六、领取批文

    条件:申请单位的人员持申办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批文。

    本岗位责任人: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发给前来领取的申请单位的人员。

    时限:一个工作日

    七、监督措施

    1、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通过检查,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对应当依法检查的,故意拖延,不予检查,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建立投诉制度,投诉电话6634131-2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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