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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笔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合同法高频考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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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不同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少数情况下例外——可能成立后过段时间再生效或者根本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教育 网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合同效力与一般拘束力

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在缔约人之间产生的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意思

一般拘束力——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规定要式合同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既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也就没有安全保护的必要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强求要式的完备)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而治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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