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单位索赔成功
【典型案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月薪2200被判赔52800元
【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某
【案情介绍】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外贸公司,主要从事出口机械产品、钢管、管配件和阀门。申请人接到国外客户订单向国内供应商下达订单进行加工生产,完工后向国外客户交货。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3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任采购工程师,合同期限3年,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工资2200元/月。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离职。被申请人在其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职期间串通前雇员王某某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中国某业有限公司”,并串通已经离职的张某某和仍在职的雇员鲍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及订单信息,以申请人供应商河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名义,向申请人海外客户报更低的订单,抢得申请人海外客户订单,造成申请人大量订单流失。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合同期限内及离职后有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竞争性工作,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同申请人存在竞争的业务等行为,否则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竞业限制的约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被申请人答辩:对申请人所述的入职、离职时间及岗位确认。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
经查:双方签有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担任采购工程师职务,月工资2200元/月。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离职。2009年12月25日,双方又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在甲方(本案申请人,下同)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若乙方(本案被申请人,下同)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再查:2010年6月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前雇员王某某于香港注册了“中国某业有限公司”,且“中国某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经营范围有相同内容。申请人供应商河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设立向国外客户销售与申请人相同产品的网站,至少在2010年12月20日在该网站上注明公司联系人为被申请人,同时该网站宣称“中国某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国际业务”。
【仲裁裁决】
仲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被申请人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申请人与竞争关系的业务,但被申请人却利用“河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从事与申请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违背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阅读,故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本会认为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的违约金约定畸高,根据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本会参照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及申请人竞业限制期限酌情予以考虑,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补偿金52800元。
【律师说法】
长期关注竞业限制并有着多次成功代理竞业限制案件经验的 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明显可以看出本案其实是一起供应商与公司员工恶意串通,将国外客户跳过公司而直接与供应商进行交易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业界俗称为“飞单”。“飞单”行为严重背离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员工一旦从事“飞单”行为,就违背了对雇主的忠诚义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邹某2010年9月从公司离职,但其却早在2010年6月4日于香港注册了“中国某业有限公司”,并将中国某业有限公司”作为河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平台,而河南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恰恰是本案申请人的供应商,且2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明显有竞争关系。邹某违反竞业限制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仲裁裁决其支付52800元的违约金,也算对其极度不诚信的一种惩罚。希望广大劳动者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止重蹈覆辙,做一位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职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