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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二、分类: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收费: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五、办理的部门:南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联系电话:83371422 七、办理地点: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4楼 八、办理流程图(办理人员):    
九、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服务指南:附件一 十一、申请表格:见附件二     附件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 招标事宜的备案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申请方式:本行政备案项目需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备案申请。 一、受理及办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1、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招标情况的核准意见,并提供招标情况核准资料。 2、对于未经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③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的证明材料; ④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证明材料。 标准:按照填写要求,明确、清晰、完备。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接收申请表格后,审查是否符合填写要求,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转送。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时限:受理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办理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转送部门领导备案。 二、审查 (一)业务处审查岗位责任人: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本岗位责任人:单位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的决定并在批准材料上予以注明。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批准文书并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批准决定(准予/不准予)。 五、监督检查举报: 备案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025-83354674 公告查询网址: //www.njbidd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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