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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徐涛律师
一般来说,一个无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合法取得股权;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一、合法取得股权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合法取得股权主要包括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和合法继受公司股权两种形式。

  1.实际出资数额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关于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不应一概否认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如果瑕疵出资者本身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其虽未依法履行出资或认缴出资义务,但其自始就有出资的真实意思并且事后也愿意补足出资,那么仍可认定其股东资格。只是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尤其是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时,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相应的权利;若瑕疵出资者同时又是名义被借用者,即所谓的“挂名股东”,其自始即没有出资的真实意思,则不应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中,1998年江省范群干燥设备厂增加汤凤珍、徐亚红、查红琴、汤如兴、展美娣五名股东时,五人实际并未出资,而是山江苏省范群干燥设备厂代为虚假出资,而汤凤珍等五人对江苏省范群干燥设备厂虚拟出资的事实也是明知的,即当时五人并未有自己出资的真实意思.汤凤珍等五人之后也未补足出资,并且五人也未有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因此,五人自始至终未有出资的真实意思,只是江苏省范群干燥设备厂的“挂名股东”,不应具有股东资格。

  2.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股权转让人、受让人以及公司之间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还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时?我们认为,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如国家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等,一般来说,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应当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但并不排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意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的附款(含条件与期限)控制或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时间。如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股权方发生转移的,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受让人仍未取得股权资格。本案中,范国峰与汤凤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了法律限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汤凤珍未能合法取得股权,不能因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江苏省范群干燥设备厂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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