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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抢夺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抢夺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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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

注意: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没有防备而进行抢夺,事实上被害人已有防备的,不影响抢夺罪的成立。

2.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首先,抢夺行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而不包括对人实施暴力。其次,抢夺罪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法律 教育 网

3.罪数: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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