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投资登记管理须知(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投资登记管理须知 |
办事依据 |
1. 投资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已缴足;
(2) 已完成原审批项目;
(3) 已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2. 投资比例:
(1)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资企业不得投资;
(4)外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包括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在内。
3.外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出具该外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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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暂无! |
办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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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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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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