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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发布日期:2012-12-05    作者:许正文律师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案情简介】
陈某一家系山头村村民,1999年获批准宅基地后在山头村建房并居住。2004年开始,陈某一家就到了市区开餐馆,由于地理位置等各方面条件较好,生意越来越红火,就一直在市区生活。2006年,陈某将其在山头村的房屋卖给了本村的肖某,并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2007年底,陈某所开餐馆所在地因市政建设原因,生意越来越不好,就想返回农村继续种地,不过其一家人已无地方可住,于是就向村里申请宅基地。
【焦点问题】
陈某在出卖房屋后,是否还能申请宅基地?
【许正文律师解析】
陈某已经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不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高标准。农村村民已经申请过宅基地并获得批准,后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能获得批准。本案中,陈某在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已经不符合条件,不能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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