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全面审查原则
《最高法院解释》第246、247、248、249、260、261、262条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最高法院解释》第25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符合指定辩护,法院还应当或者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此外,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二审法院的审判,对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或者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适用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三、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程序
1、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1、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并审理、一并改判。在因为当事人只对案件的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上诉而导致另外部分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该生效部分确有错误,则应当采用审判监督的方式加以改正,这就是“全面审查、分别生效、一并处理”。
2、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如果不另行起诉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就变成一审终审了;但是,调解实行一调终局,所以不违反两审终审。
3、尤其要注意的是:“全面审查原则、分别生效、一并处理”。全面审查原则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基本原则,它主要针对三类案件:一是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对于第一类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还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全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