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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
发布日期:2003-10-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动乱。而任何社会动乱,就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的法律秩序就会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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