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未遂犯和预备犯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即将食用是着手。
【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 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ACD】
2.常见罪着手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实施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
抢劫: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
盗窃:开始窃取他人占有财物。入户、入室盗窃的,入户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诈骗:实行行为:骗取财物。着手:开始虚构骗局。伪造文书诈骗预备,使用文书欺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着手:到保险公司索赔·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此前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前提条件,是预备行为。
绑架·非法拘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强奸:着手:接触·接近妇女并开始暴力、胁迫行为。预备:投送信件、手机短信、发电邮恐吓要求性行为。
放火罪:开始点火
3. 隔离犯,到达、送达为着手
甲为杀乙邮寄毒酒给乙,交邮为预备,送达乙为着手。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开始实行为着手,甲令精神病乙窃取丙自行车,当乙动手偷时是甲着手实行。总之,对被害人生命、财产有紧迫危险时,为着手。
4.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单纯的犯罪思想流露,不罚。
5.预备行为应当对“犯罪实行”具有“创造便利”的作用
常见如:A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B出发前往犯罪场所,C守候被害人到来,D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E排除犯罪障碍,F寻找共犯人,G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若无方便犯罪实行的作用,不是预备行为,如甲萌生杀害乙的念头,写遗嘱、绝命书、将儿子托付他人照看、为筹措购买犯罪工具或盘缠找人借钱、打工挣钱,这些活动不具有为将来杀人创造便利作用,不是预备行为。